披露事项和免责声明  

慈善支持免责声明

本行从未也不会代表任何人士开展任何集资活动,亦不会提供任何法律或税务意见。在决定接受任何服务或购买任何投资产品之前,您应通过本人的财务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取得独立的财务、法律、会计、税务或其他意见。您还应考虑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

营销材料免责声明和披露事项

本材料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码:197700866R)(“本行”)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而准备。本信息仅供收件人使用,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发表、传阅、复制或分发给任何其他人。

若本材料的分发、公布或使用会违反适用法律或会使本行或其联属公司、相关主体、关联人士及或联属机构(合称“联属机构”)须遵守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本行全权决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许可、注册或其他要求,则本文件并不旨在向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主体分发、公布或使用。

本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或材料未曾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审阅,亦未曾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登记或作为招股说明书、信息备忘录或简介声明备案。

本材料本身并非也不应被解释为买卖任何投资产品或建立任何法律关系的要约或招揽。

本材料本身不构成对任何投资产品的意见(无论是财务、法律、会计、税务或其他方面)或建议,不应被视为意见或建议或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材料为一般传阅而准备并旨在用于此目的。本材料未考虑任何特定人士的特定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或特定需求。您应独立评估本材料的内容,并结合您自身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特殊需要,考虑本材料中提及的任何服务或产品的适用性。如果对本材料的内容或本材料中提及的任何服务或产品的适用性有疑问,您在承诺获得任何服务或购买任何投资产品之前,应根据自身的特定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特殊需求,从您本人的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处获得独立的财务、法律、会计、税务或其他意见。  

本行及其联属机构及各自的高级职员、员工、代理人及代表对于本材料所载信息、数据或任何其他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或可靠性均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担保或保证。过往业绩并非未来表现的保证或代表。本材料中包含的任何预测或预期未必能代表未来或可能的表现。

本行构成华侨银行集团(为此目的,指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及联属公司)的一部分。本行、华侨银行集团及其相应的董事和雇员(统称为“相关主体”)可能或未来可能在对本材料提及的产品或发行人中拥有权益。该等权益包括实现该等产品的交易,并向该等发行人提供经纪、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本行、华侨银行集团及其相关主体也可能与该等产品的提供者相关联,或从该等产品的提供者收取佣金、费用或其他报酬。

本材料并非由研究分析师准备,本材料中的信息本身无意构成来自本行的独立、公正或客观的研究或建议,不应将其视为独立、公正或客观的研究或建议。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任何对研究报告或建议的提述并不代表整个报告,其本身也不被视为研究报告或建议。

结构性存款、双货币投资和其他投资产品不受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或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保障。

本广告并未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审阅。

本行并非持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其员工及代表也并未注册为保险代理人。本行从未获许也不会可就任何保单提供意见或建议,从未也不会安排或出售任何保单。本行可应您的要求,将您转介给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以购买保单。在将您转介给任何该等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时,本行不会就任何保单提供意见或建议,也不会为您安排任何保单。本行可能会就您购买的保单收取佣金或费用。本文件提及的任何保单均由第三方保险公司签发。

如本材料与要约有关,则可能仅提供给:(1)中国香港合资格私人银行客户及专业投资者(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2)新加坡合格投资者(定义见经修订或修改的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以及(3)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专业客户(定义见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对本材料的内容采取行动。  

其他披露事项

新加坡

如果本材料涉及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则适用本条款:

本材料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招股说明书。因此,本材料以及与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的要约或销售、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直接或间接传阅或分发予新加坡主体,而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主体发售或出售,或直接或间接成为邀请新加坡主体认购或购买的对象,但以下主体除外:(i)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4条规定向机构投资者(定义见经修订或修改的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证券和期货法》”)),(ii)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1)条向相关主体(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275(2)条),或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1A)条,并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条规定的条件,以及2018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者类别)条例第3条规定的条件(如适用)向任何主体,或(iii)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并根据该等适用规定的条件的其他方式。

如果以下相关主体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条认购或购买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

(a)   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的公司(并非《证券和期货法》定义的合格投资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个或多个身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拥有;或
(b)   其唯一目的为持有投资的信托(受托人并非合格投资者),且信托的每个受益人均为身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
则该公司的证券(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2(1)条)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2(1)条)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及权益(无论如何描述)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5条提出要约收购证券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后六个月内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向机构投资者或相关主体,或因《证券和期货法》第275(1A)条或第276(4)(c)(ii)条所述要约而向任何主体作出;
(2)       如没有或将不会就转让支付对价的;
(3)       如该转是因法律实施进行;
(4)       如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76(7)条的规定进行;或
(5)       根据新加坡2018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证券及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条例》第37A条的规定进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证券和期货法》授权或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则适用本条款:

集体投资计划根据经修订或修改的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证券和期货法》”)第286条获授权,或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87条获认可。过往业绩及任何预测未必能代表基金未来或可能的表现。单位价值及其收益可能会上升或下跌。基金面临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在投资前阅读可从您的客户经理、基金经理或其分销商获取的招股说明书和产品概要(如适用)。

如果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已经或将在交易所上市,且所有或大部分投资者只能通过交易所买卖该单位,则投资者不能向该计划的管理人赎回该单位,或者投资者只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向计划管理人赎回该单位。单位上市并不保证单位拥有流动性市场。

如果本材料涉及在限制性计划下注册的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则适用本条款:

作为本材料主题的集体投资计划单位的发售或邀请与根据经修订或修改的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证券和期货法》”)第286条授权或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87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无关。该集体投资计划未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授权或认可,故而其单位不允许向零售公众发售。本材料及与发售或出售有关的已发布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并非《证券和期货法》中定义的招股说明书,因此《证券和期货法》项下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法定责任不适用,您应仔细考虑该投资是否适合您。

本材料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招股说明书。因此,本材料以及与单位的发售或出售、认购或购买邀请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不得直接或间接传阅或分发予新加坡主体,而单位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予新加坡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成为邀请新加坡主体认购或购买的对象,但以下主体除外:(i)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4条规定向机构投资者(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作出,(ii)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1)条向相关主体(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305(5)条)作出,或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2)条,并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条规定的条件,以及2018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者类别)条例》第3条规定的条件(如适用)向任何主体作出,或(iii)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并根据该等适用规定的条件的其他方式作出。

如果以下相关主体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条认购或购买单位的:

(a)      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的公司(并非《证券和期货法》定义的合格投资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个或多个身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拥有;或
(b)      其唯一目的为持有投资的信托(受托人并非合格投资者),且信托的每个受益人均为身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
则该公司的证券(定义见《证券和期货法》第2(1)条)或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权利及权益(无论如何描述)不得在该公司或该信托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305条提出要约收购单位后六个月内转让,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向机构投资者或相关主体,或因《证券及期货法》第275(1A)条或第305A(3)(c)(ii)条所述要约而向任何主体作出;
(2)       如没有或将不会就转让支付对价的;
(3)       如该转让是因法律实施进行;
(4)       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305A(5)条的规定进行;或
(5)       根据新加坡2005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集体投资计划)条例》第36A条的规定进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存款,则适用本条款:

该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与传统存款不同,结构性存款具有投资成分,回报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承诺购买本产品之前,您可能希望寻求财务顾问的独立意见。如果您选择不寻求财务顾问的独立意见,您应该仔细考虑该产品是否适合您。

 如果本材料涉及双货币投资,则适用本条款:

该产品是双币种投资。双币种投资产品(“DCI”)是一种衍生品或嵌入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双币种投资产品涉及一种货币期权,该期权赋予存款机构在到期时以基础货币或替代货币偿还本金的权利。该投资赚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代表该期权的溢价。

通过购买本双币种投资产品,您将赋予本产品发行人在未来某个日期以不同于您初始投资所用货币的替代货币向您偿还的权利,无论您当时是否希望以这种货币偿还。双币种投资产品会受到外汇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回报。外汇管制也可能适用于您的投资所关联的货币。与最初投资的基本金额相比,您的本金可能会遭受亏损。在承诺购买本产品之前,您可能希望寻求财务顾问的意见。如果您选择不寻求财务顾问的意见,您应该仔细考虑该产品是否适合您。

中国香港

本文件并未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其内容亦未经香港任何监管机构审阅。因此:(i)股份/票据不得在香港以任何文件形式发售或出售,除非发售或出售对象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定的《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或在其他情况下,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说明书”或不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界定的向公众要约;以及(ii)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任何针对香港公众或其内容可能被香港公众查阅或阅读的有关股份/票据的邀请、广告或其他文件(除非获得香港证券法许可),但相关股份/票据仅出售予或拟出售予香港境外主体或《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据此制定的《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的则除外。

本产品可能涉及衍生工具。除非您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切勿投资。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您应该在您认为必要时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税务和/或法律意见。 

如果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有关复杂产品的警告声明和信息

(适用于由中国香港客户经理管理的账户)

  • 投资者应谨慎对待复杂产品;
  • 投资者应注意,复杂产品的过往表现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 本行提供的所有复杂产品只面向专业投资者(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的不具备弥补亏损特定的衍生品基金及上市衍生品除外);和
  • 所有复杂产品均非本金受保护的产品。

 如果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基金和ETF,则额外适用本条款: 

  • 就复杂产品而言,发行人所提供的发售文件或资料未经证监会审核,投资者应谨慎对待该发售,并注意该等发售文件尚未经证监会审核;
  • 对于被描述为已获证监会认可的复杂产品,投资者应注意,该认可并不构成官方推荐,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该复杂产品的推荐或背书,亦不保证该复杂产品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 

如果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期权及其变体、掉期及其变体、累计期权及其变体、反向累计期权及其变体、远期),则额外适用本条款:  

  • 投资者可能遭受超过投资金额的亏损。 

如果本材料与弥补亏损类产品相关,则适用本条款: 

有关弥补亏损类产品的警告声明和信息

(适用于由中国香港客户经理管理的账户)

在您投资于任何弥补亏损类产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定义)前,请阅读并确保您了解弥补亏损类产品的特点,该等产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 产品有被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视情况而定);
  • 或有减记或转换可能将在某些情况下发生(例如在无法存续或资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时),且产品可能将导致重大亏损;
  • 该产品属于高风险交易和复杂产品,因为产品可能需要承担亏损的情况难以预测,事前评估亏损量也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 该产品仅针对专业投资者,一般不适合零售客户;
  • 该产品的信用评级通常为次级。在发行人清算或破产的情况下,投资者只有在其他优先债权人获得偿付后才有权得到偿付,这可能导致投资金额出现重大亏损。

如果本材料涉及存款证明,则适用本条款: 

结构性存款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存款,则适用本条款: 

结构性存款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这是一种涉及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除非您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切勿投资。如果您对产品所涉风险有任何疑问,您可以向中介机构说明或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产品和债券,则适用本条款:

分销商声明并同意,其没有也不会向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任何主体提供该产品,除非该要约属于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市场规则的“豁免要约”。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没有责任审核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尚未批准信息备忘录或采取措施验证其中所载资料,因此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方面受到限制。所发售产品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

请确保您理解相关发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备忘录或发售通函)的内容以及本文件中所载的条款。如果您不理解相关发售文件的内容和本文件所载的条款,则您在决定是否投资之前,应在您认为必要时咨询授权财务顾问。

如果本材料涉及基金,则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不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任何形式的监管或批准。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不负责审查或核实与本基金有关的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文件。因此,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并未批准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亦无采取任何措施验证招股说明书中列出的资料,并且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与本基金相关的单位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方面受到限制。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咨询授权财务顾问。请注意,此发售仅面向专业客户,并不针对零售客户。

您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以下地址查验上述资料:
新加坡银行
地址:Office 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IFC, Dubai
U.A.E

研究出版物免责声明和披露事项

本材料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码:197700866R)(“本行”)编制并由本行在新加坡分发。

本材料不提供单独定制的投资建议。本材料为一般传阅而准备并旨在用于此目的。本材料的内容未考虑任何特定人士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或特定需求。您应独立评估本材料的内容,并考虑本材料中讨论的任何产品的适用性,同时考虑您自己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特殊需求。如果对本材料的内容或本材料中讨论的任何产品的适用性有疑问,在承诺购买任何产品之前,您应向自己的财务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寻求独立的财务意见,同时考虑您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特殊需求。

本材料本身并非也不应被解释为交易任何产品或建立任何法律关系的要约或招揽。如果您有兴趣购买或销售本材料中讨论的任何产品,您应该直接联系您自己的持牌代表。

若本材料的分发、公布或使用会违反适用法律或会使本行或其联属公司、相关主体、关联人士及或联属机构(合称“联属机构”)须遵守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本行全权决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许可、注册或其他要求,则本材料并不旨在向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主体分发、公布或使用。

本行及其联属机构可能发布其他报告、分析或其他文件,表达与本材料内容不同的观点,并可能提供与本材料观点相反的其他建议或做出与本材料观点相反的投资决策,所有报告、分析和文件中表达的所有观点均可随时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行及其联属机构保留随时(包括在发表之前)根据本资料内容采取行动或使用本材料内容的权利。

本材料的作者可能已与本行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人士讨论过本材料中包含的信息或观点,并且作者或其他本行员工可能已经根据该等信息或观点采取行动(包括向本行其他客户传达该等信息或观点)。

本行、本行员工(包括作者在编制本材料时可能曾咨询的人士)及本行管理的全权委托账户可能持有多头或空头持仓(包括可能与本材料中的观点不同或相反的持仓,或可能在本材料中讨论的任何产品(包括其衍生品)持有权益),可能已按不再适用的价格及市况购入有关持仓,可能不时买卖有关产品,以及可能与您的权益不同或对您的权益有所不利。

分析师声明

编写本材料的分析师证明,本材料中包含的意见准确且唯一地反映了该分析师对公司证券的看法,并且其已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持本材料中意见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编写本材料的分析师及其关联人并无在该公司拥有金融权益。金融权益指证券、认股权证和/或其他衍生品的投资。分析师根据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的整体收入收取报酬,其报酬的任何部分过去、现在或将来都不会直接或间接与本材料中包含的具体建议或观点有关。分析师的汇报线区别并独立于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的业务招揽或营销部门。

分析师及其关联人确认,他们不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也未就本材料向分析师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报酬或其他利益。

“关联人”的定义是(i)分析师的配偶、父母或继父母,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领养)或未成年继子女,或任何兄弟姐妹或继兄弟姐妹;(ii)分析师、其配偶、父母或继父母、未成年子女(亲生或领养)或未成年继子女、兄弟姐妹或继兄弟姐妹作为受益人或全权对象的信托的受托人;(iii)习惯于或有义务按照分析师的指示或指引行事的其他人。

利益冲突声明 

本行是新加坡一家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的持牌银行。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是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同时也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注册机构,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本行、其员工及其新加坡办事处/中国香港办事处管理的全权委托账户可能持有本文件提及的任何投资产品(包括其衍生品)的多头或空头持仓,或在其他方面拥有权益,并可能不时处置任何该等投资产品。本行构成华侨银行集团(为此目的,指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华侨银行”)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及联属公司)的一部分。华侨银行集团、其相应的董事和/或员工(统称“相关主体”)可能在本材料提及的投资产品或发行人中拥有权益。该等权益包括实现该等投资产品的交易,以及为该等发行人提供经纪、投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华侨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主体也可能与该等投资产品的提供商有关联,并从中收取费用。由于华侨银行的“中国墙”安排,华侨银行、本行、华侨银行投资研究私人有限公司、华侨银行证券私人有限公司或华侨银行集团的其他成员与本报告中提及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之间可能存在本行及其分析师并不知情的利益冲突。

本行遵守一项集团政策(不时修订和更新),规定华侨银行集团各实体如何管理或消除可能影响华侨银行集团任何研究分析师发布的研究报告公正性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如本材料与要约有关,则可能仅提供予:(i)中国香港合资格私人银行客户及专业投资者(定义见2001年《证券及期货条例》);(ii)新加坡合格投资者(定义见经修订或修改的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以及(iii)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专业客户(定义见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任何其他主体不得对本材料的内容采取行动。 

其他披露

新加坡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存款,则适用本条款:

该产品为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受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承保。与传统存款不同,结构性存款具有投资成分,回报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承诺购买本产品之前,您可能希望寻求财务顾问的独立意见。如果您选择不寻求财务顾问的独立意见,您应该仔细考虑该产品是否适合您。 

如果本材料涉及双货币投资,则适用本条款:

该产品是双币种投资。双币种投资产品(“DCI”)是一种衍生品或嵌入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双币种投资产品涉及一种货币期权,该期权赋予存款机构在到期时以基础货币或替代货币偿还本金的权利。该投资赚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代表该期权的溢价。

通过购买本双币种投资产品,您将赋予本产品发行人在未来某个日期以不同于您初始投资所用货币的替代货币向您偿还的权利,无论您当时是否希望以这种货币偿还。双币种投资产品会受到外汇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回报。外汇管制也可能适用于您的投资所关联的货币。与最初投资的基本金额相比,您的本金可能会遭受亏损。在承诺购买本产品之前,您可能希望寻求财务顾问的意见。如果您选择不寻求财务顾问的意见,您应该仔细考虑该产品是否适合您。 

中国香港

本文件并未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其内容亦未经香港任何监管机构审阅。因此:(i)股份/票据不得在香港以任何文件形式发售或出售,除非发售或出售对象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定的《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或在其他情况下,不会导致该文件成为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说明书”或不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界定的向公众要约;以及(ii)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任何针对香港公众或其内容可能被香港公众查阅或阅读的有关股份/票据的邀请、广告或其他文件(除非获得香港证券法许可),但相关股份/票据仅出售予或拟出售予香港境外主体或《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据此制定的《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的则除外。

本产品可能涉及衍生工具。除非您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切勿投资。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您应该在您认为必要时咨询独立专业的财务、税务和/或法律意见。 

如果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有关复杂产品的警告声明和信息

(适用于由中国香港客户经理管理的账户)

  • 投资者应谨慎对待复杂产品;
  • 投资者应注意,复杂产品的过往表现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 本行提供的所有复杂产品只面向专业投资者(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的不具备弥补亏损特定的衍生品基金及上市衍生品除外);和
  • 所有复杂产品均非本金受保护的产品。 

如果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基金和ETF,则额外适用本条款:

  • 就复杂产品而言,发行人所提供的发售文件或资料未经证监会审核,投资者应谨慎对待该发售,并注意该等发售文件尚未经证监会审核;
  • 对于被描述为已获证监会认可的复杂产品,投资者应注意,该认可并不构成官方推荐,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该复杂产品的推荐或背书,亦不保证该复杂产品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 

如果本材料涉及复杂产品(期权及其变体、掉期及其变体、累计期权及其变体、反向累计期权及其变体、远期),则额外适用本条款: 

  • 投资者可能遭受超过投资金额的亏损。

如果本材料与弥补亏损类产品相关,则适用本条款:

有关弥补亏损类产品的警告声明和信息

(适用于由中国香港客户经理管理的账户)

在您投资于任何弥补亏损类产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定义)前,请阅读并确保您了解弥补亏损类产品的特点,该等产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 产品有被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视情况而定);
  • 或有减记或转换可能将在某些情况下发生(例如在无法存续或资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时),且产品可能将导致重大亏损;
  • 该产品属于高风险交易和复杂产品,因为产品可能需要承担亏损的情况难以预测,事前评估亏损量也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 该产品仅针对专业投资者,一般不适合零售客户;
  • 该产品的信用评级通常为次级。在发行人清算或破产的情况下,投资者只有在其他优先债权人获得偿付后才有权得到偿付,这可能导致投资金额出现重大亏损。 

如果本材料涉及存款证明,则适用本条款:

结构性存款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存款,则适用本条款:

结构性存款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产品,则适用本条款:

这是一种涉及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除非您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否则切勿投资。如果您对产品所涉风险有任何疑问,您可以向中介机构说明或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如果本材料涉及结构性产品和债券,则适用本条款:

 分销商声明并同意,其没有也不会向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任何主体提供该产品,除非该要约属于根据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市场规则的“豁免要约”。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没有责任审核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尚未批准信息备忘录或采取措施验证其中所载资料,因此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方面受到限制。所发售产品的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

请确保您理解相关发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备忘录或发售通函)的内容以及本文件中所载的条款。如果您不理解相关发售文件的内容和本文件所载的条款,则您在决定是否投资之前,应在您认为必要时咨询授权财务顾问。 

如果本材料涉及基金,则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不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任何形式的监管或批准。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不负责审查或核实与本基金有关的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文件。因此,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并未批准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亦无采取任何措施验证招股说明书中列出的资料,并且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与本基金相关的单位可能缺乏流动性和/或在转售方面受到限制。潜在购买者应自行对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咨询授权财务顾问。请注意,此发售仅面向专业客户,并不针对零售客户。

您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以下地址查验上述资料:
新加坡银行
地址:Office 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IFC, Dubai
U.A.E

 

跨境免责声明和披露事项

澳大利亚: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i)就其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会(ASIC)类别指令CO 03/1102(在《ASIC公司(废止和过渡性)第2016/396号文件下继续有效)向作为批发客户的澳大利亚主体提供的所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按照《2001年公司法》(联邦法案)豁免遵守须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许可证的规定,以及(ii)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与澳大利亚法律不同的新加坡法律监管。

文莱:本文件未送交且未获得文莱达鲁萨兰国2013年《证券市场法令》和2006年《银行法令》下指定的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央银行的许可或批准;也未在公司注册处、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处或文莱达鲁萨兰国财政部登记。本文件中提及的产品未经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文莱达鲁萨兰国任何法律的登记、许可或批准。产品的任何发售、承诺、销售和分配均应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境外进行。

开曼群岛:本文件所载信息仅提供予收件人。本文件中发售的某些产品尚未且不会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登记。本文件中发售或出售的任何产品均不构成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法规下的证券公开发售或分销。本文件无意在开曼群岛或向开曼群岛传阅或分发,但以下情况除外:a)向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法规允许传阅或分发本文件或豁免有关要求的开曼群岛境内的主体传阅或分发,或b)通过获开曼群岛相关监管机构正式许可或授权的主体在开曼群岛境内分发本文件,且仅在其许可或授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文件仅供参考和提供一般信息之用,对任何特定投资者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针对性,本文中的信息不构成财务意见,也不旨在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或诱导任何人购买、出售、认购或承销任何特定证券或参与任何特定的交易策略。收件人不得分发本文件中的信息。

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是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同时也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注册机构,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

本文件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本行”)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而编制,仅供指定收件人内部或个人使用,并不拟提供予收件人以外的人士。本文件未经香港任何监管机构审阅。本文件本身并非买卖任何投资产品或建立任何法律关系的要约或招揽,其本身也不构成对任何投资产品的意见或建议。其并未考虑任何特定人士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本文件不得全部或部分发表、传阅、复制或分发给任何其他人。  若本文件的分发、公布或使用会违反适用法律或会使本行或其联属公司、相关主体、关联人士及/或联属机构(合称“联属机构”)须遵守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本行全权决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注册、许可或其他要求,则本文件并不旨在向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分发、公布或使用。

印尼
证券公开发售
根据本文件发售的投资产品并未根据印尼《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条例登记,也无意构成印尼《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的证券公开发售。因此,本投资产品不得以构成印尼《资本市场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的证券公开发售的任何方式,在印尼境内或向印尼公民(无论其居住或处于何处)、实体或居民直接或间接发售或销售。

债务证券发售
根据印尼《资本市场法》和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条例》第30/POJK.04/2019号,本文件中的投资产品不得以印尼语或向任何印尼公民(无论其居住或处于何处)、实体或居民分发。本文件中的投资产品尚未且不会向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注册或备案。

日本:如果分发或使用本通讯将违反日本法律或法规,本通讯及其所载信息并非针对、也无意分发给日本境内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或供其使用。

马来西亚: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并未持有在马来西亚从事受监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马来西亚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项下的受监管业务)所需的任何许可、注册或批准,也未表示在马来西亚从事或有意从事任何该等业务。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向马来西亚居民提供的任何服务仅在马来西亚境外在离岸基础上提供,或是对马来西亚居民进行“反向查询”的结果,或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受聘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该等服务。作为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该等服务的一部分,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可能会不时向相关居民提供提及资本市场产品的文件和资料(例如,与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供基金管理或投资咨询服务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该等文件或资料中的任何内容概无意被解释为或构成提供该等资本市场产品,或认购或购买该等资本市场产品的要约或邀请。

缅甸:本文件及其所载信息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提供,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并未持有在缅甸从事《金融机构法》(第20/2016号法律)项下受监管活动所需的许可或注册,也无意在缅甸从事任何受监管活动。

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仅在离岸基础上提供。与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商谈或订立合约前,您应确保您已经并将继续全面遵守缅甸的所有适用法律。

阿曼:本文件不构成《阿曼商业公司法》(第18/2019号皇家法令)、《阿曼银行法》(第114/2000号皇家法令)、或《阿曼证券法》(第46/2022号皇家法令)和《资本市场法实施条例》(第1/2009号部长决定)所规定的在阿曼苏丹国对投资、证券或金融服务的公开要约,也不构成在阿曼苏丹国对非阿曼投资产品、证券或金融服务及产品的出售要约或购买要约的招揽。本文件为严格保密文件。本文件仅提供给有限数量的资深投资者,以供其决定是否在阿曼苏丹国境外根据本文件规定的条款和限制,对本文件中提及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本文件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供给原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此外,本文件无意促使在阿曼苏丹国境内或根据阿曼苏丹国法律签订任何合同。阿曼金融服务管理局和阿曼中央银行对本文件所载声明和信息的准确性或本文件中提及的金融产品的表现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任何主体因依赖本文件所载声明或信息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沙特阿拉伯:本行并未从沙特阿拉伯货币局或沙特阿拉伯王国任何其他政府机构获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境内开展银行业务所需的授权或许可,本行从未表示也并未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境内从事银行业务。

韩国:本文件不构成买卖本文件提及的金融产品的要约、招揽或投资广告。 

菲律宾:本文件所含信息无意构成菲律宾《证券条例守则》项下的证券公开发售。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注册有一家分行,该分行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监管。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不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除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其不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除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地区从事银行或金融活动,也不持有从事该等活动的许可。本材料仅供参考和提供一般资料之用,并非针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投资者类型、策略、投资需求或其他金融状况而编制。因此,本文件的资料不是金融意见或金融推介,也无意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本文件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买卖任何金融工具或参与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要约或要约招揽。本材料仅意在供符合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定义的被划分为“被视为专业客户”标准的主体使用,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查阅、接收、获取或依赖本文件作出任何行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本文件所载信息仅提供予收件人。本文件中发售的某些产品尚未且不会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证券和商品管理局登记。本文件中发售或出售的任何产品均不构成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适用法律法规下的证券公开发售或分销。本文件无意在阿联酋境内或向阿联酋传阅或分发,但以下情况除外:a)向阿联酋适用法律法规允许传阅或分发本文件或豁免有关要求的阿联酋境内的主体传阅或分发,或b)通过获阿联酋相关监管机构正式许可或授权的主体在阿联酋境内分发本文件,且仅在其许可或授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本文件仅供参考和提供一般信息之用,对任何特定投资者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针对性,本文中的信息不构成财务意见,不旨在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也不是对收件人买卖或持有任何特定投资或参与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议。收件人不得分发本文件中的信息。 

卢森堡:本行并未从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或欧洲经济区(“EEA”)其他监管机构获得在卢森堡或欧洲经济区开展银行业务所需的授权或许可,本行从未表示也并未在卢森堡或欧洲经济区内从事银行业务。在欧洲经济区内,金融服务由本行的子公司BOS Wealth Management Europe S.A.(“BOSWME”)开展,BOSWME是获CSSF授权的一家投资公司。 

仅当材料明确提及其符合2014年5月15日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14/65/EU号指令(MiFID II)或相关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相关实施条例(视乎材料中提及的金融工具,包括其他适用法律)关于营销材料的规定时,该材料方可提供给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的主体(仅限于如上所述的专业客户)。 

就2014年4月16日关于市场滥用的第596/2014号(欧盟)条例而言,本材料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推荐或建议投资策略的信息”。  本材料中提及的特定税收待遇取决于每个客户的具体情况,且未来可能发生变化。 

本材料的唯一目的是提供一般信息。  发送本材料中的信息并不构成认购或购买金融工具的要约或邀请,也不构成购买金融工具的建议或订立协议的要约或要约承诺。  本材料中的信息以及发送的与本材料相关的所有其他信息或文件,不构成任何合同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基础,亦不得取代收件人向(法律、财务或税务)顾问进行咨询。 

除非本文件另有明确相反规定,否则本材料中提供的信息无意构成卢森堡或其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披露文件、业绩信息或公告。

英国:在英国,本文件仅提供给根据英国适用法律法规可合法获得本文件的个人或主体(以下称为“相关主体”)。因此,本文件仅向相关主体发送。  非相关人员不得根据本文件或其任何内容采取行动或依赖本文件或其任何内容。本文件所涉及的任何投资或投资活动仅面向相关主体提供,并且仅与该等相关主体开展。收到本文件的相关主体不得向任何非相关主体全部或部分分发、发表、复制或披露本文件。  

美国:本产品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主体出售或发售。 

在香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行。

如果本材料由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分发,则适用以下条款:

新加坡银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地址位于: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PO Box 4296, Dubai – UAE。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注册的分行。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是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许可的持牌金融机构。本材料仅供参考和提供一般资料之用,并非针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投资者类型、策略、投资需求或其他金融状况而编制。因此,本文件中的信息不构成财务意见,不旨在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也不是对收件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买卖或持有特定投资或参与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议,在未事先获得专业投资意见的情况下,收件人不应依赖或根据本文件中的信息采取行动。本材料仅意在供符合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定义的被划分为“被视为专业客户”标准的主体使用,不得提供或披露给原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主体,也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阿联酋境内: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是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注册的分行。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是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许可的持牌金融机构。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不是阿联酋中央银行或证券和商品管理局许可的持牌金融机构,也不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以外的阿联酋营业地点提供银行或金融服务。本材料仅供参考和提供一般资料之用,并非针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投资者类型、策略、投资需求或其他金融状况而编制。因此,本文件中的信息不构成财务建议,不旨在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也不是对收件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买卖或持有特定投资或参与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议,在未事先获得专业投资建议的情况下,收件人不应依赖或根据本文件中的信息采取行动。本材料仅意在供符合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则及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规则手册分别定义的被划分为“专业客户”和“专业投资者”标准的主体使用,不得提供或披露给原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主体,也不得复制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