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事項及免責聲明  

慈善支持免責聲明

本行從未亦不會代表任何人士進行任何籌款活動,同時亦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或稅務意見。在接受任何服務或購買任何投資產品前,閣下應諮詢閣下本人的財務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以獲取獨立的財務、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意見。閣下亦應考慮自身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定需求。

營銷材料免責聲明和披露事項

本材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號碼:197700866R)(「本行」)僅為提供資料之目的而準備。本資料僅供收件人使用,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發表、傳閱、複製或分發給任何其他人。

若本材料的分發、公布或使用會違反適用法律或會使本行或其聯屬公司、相關主體、關聯人士及或聯屬機構(合稱「聯屬機構」)須遵守新加坡、香港或本行全權決定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許可、註冊或其他要求,則本文件並不旨在向該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主體分發、公布或使用。

本材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或材料未曾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審閱,亦未曾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登記或作為招股說明書、資料備忘錄或簡介聲明備案。

本材料本身並非也不應被解釋為買賣任何投資產品或建立任何法律關係的要約或招攬。

本材料本身不構成對任何投資產品的意見(無論是財務、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方面)或建議,不應被視為意見或建議或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材料為一般傳閱而準備並旨在用於此目的。本材料未考慮任何特定人士的特定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或特定需求。貴方應獨立評估本材料的內容,並結合貴方自身的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殊需要,考慮本材料中提及的任何服務或產品的適用性。如果對本材料的內容或本材料中提及的任何服務或產品的適用性有疑問,貴方在承諾獲得任何服務或購買任何投資產品之前,應根據自身的特定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殊需求,從閣下本人的財務或其他專業顧問處獲得獨立的財務、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意見。  

本行及其聯屬機構及各自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及代表對於本材料所載資料、數據或任何其他內容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或可靠性均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擔保或保證。過往表現並非未來表現的保證或標示。本材料中包含的任何預測或預期未必能代表未來或可能的表現。

本行構成華僑銀行集團(為此目的,指華僑銀行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及聯屬公司)的一部分。本行、華僑銀行集團及其相應的董事和僱員(統稱為「相關主體」)可能或未來可能在本材料提及的產品或發行人中擁有權益。該等權益包括實現該等產品的交易,並向該等發行人提供經紀、投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本行、華僑銀行集團及其相關主體也可能與該等產品的提供者相關聯,或從該等產品的提供者收取佣金、費用或其他報酬。

本材料並非由研究分析員準備,本材料中的資料本身無意構成來自本行的獨立、公正或客觀的研究或建議,不應將其視為獨立、公正或客觀的研究或建議。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任何對研究報告或建議的提述並不代表整個報告,其本身也不被視為研究報告或建議。

結構性存款、雙貨幣投資和其他投資產品不受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或香港存款保障計劃的保障。

本廣告並未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審閱。

本行並非持牌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其僱員及代表也並未註冊為保險代理人。本行從未獲許可也不會就任何保單提供意見或建議,從未也不會安排或出售任何保單。本行可應閣下的要求,將閣下轉介給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以購買保單。在將閣下轉介給任何該等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時,本行不會就任何保單提供意見或建議,也不會為閣下安排任何保單。本行可能會就閣下購買的保單收取佣金或費用。本文件提及的任何保單均由第三方保險公司簽發。

如本材料與要約有關,則可能僅提供予:(1) 中國香港合資格私人銀行客戶及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2) 新加坡合格投資者(定義見經修訂或修改的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以及 (3)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專業客戶(定義見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任何其他主體不得對本材料的內容採取行動。  

其他披露

新加坡

如果本材料涉及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則適用本條款:

本材料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為招股說明書。因此,本材料以及與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品合約的要約或銷售、認購或購買邀請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直接或間接傳閱或分發予新加坡主體,而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品合約也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主體發售或出售,或直接或間接成為邀請新加坡主體認購或購買的對象,但以下主體除外:(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4條規定向機構投資者(定義見經修訂或修改的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證券和期貨法》」)),(i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條向相關主體(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75(2)條),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A)條,並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條規定的條件,以及2018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者類別)條例第3條規定的條件(如適用)向任何主體,或 (iii) 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的任何其他適用規定,並根據該等適用規定的條件的其他方式。

如果以下相關主體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條認購或購買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品合約的:

(a)   其唯一業務為持有投資的公司(並非《證券和期貨法》定義的合格投資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個或多個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擁有;或


(b)   其唯一目的為持有投資的信託(受託人並非合格投資者),且信託的每個受益人均為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


則該公司的證券(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1)條)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1)條)或受益人在該信託中的權利及權益(無論如何描述)不得在該公司或該信託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5條提出要約收購證券或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後六個月內轉讓,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向機構投資者或相關主體,或因《證券和期貨法》第275(1A)條或第276(4)(c)(ii)條所述要約而向任何主體作出;


(2)       如沒有或將不會就轉讓支付對價的;


(3)       如該轉讓是因法律實施進行;


(4)       如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76(7)條的規定進行;或


(5)       根據新加坡2018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要約)(證券及基於證券的衍生工具合約)條例》第37A條的規定進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證券和期貨法》授權或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則適用本條款:

集體投資計劃根據經修訂或修改的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證券和期貨法》」)第286條獲授權,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87條獲認可。過往業績及任何預測未必能代表基金未來或可能的表現。單位價值及其收益可能會上升或下跌。基金面臨投資風險。投資者應在投資前閱讀可從貴方的客戶經理、基金經理或其分銷商獲取的招股說明書和產品概要(如適用)。

如果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已經或將在交易所上市,且所有或大部分投資者只能通過交易所買賣該單位,則投資者不能向該計劃的管理人贖回該單位,或者投資者只能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向計劃管理人贖回該單位。單位上市並不保證單位擁有流動性市場。

如果本材料涉及在限制性計劃下註冊的 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則適用本條款:

作為本材料主題的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要約或邀請與根據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經修訂或修改)(「《證券和期貨法》」)第286條授權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87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無關。該集體投資計劃未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授權或認可,故而其單位不允許向零售公衆發售。本材料及與發售或出售有關的已發布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並非《證券和期貨法》中定義的招股說明書,因此《證券和期貨法》項下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的法定責任不適用,閣下應仔細考慮該投資是否適合閣下。

本材料尚未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為招股說明書。因此,本材料以及與單位的發售或出售、認購或購買邀請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不得直接或間接傳閱或分發予新加坡主體,而單位也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售或出售予新加坡主體,或直接或間接成為邀請新加坡主體認購或購買的對象,但以下主體除外:(i)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4條規定向機構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作出,(ii)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1)條向相關主體(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305(5)條)作出,或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2)條,並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條規定的條件,以及2018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者類別)條例》第3條規定的條件(如適用)向任何主體作出,或(iii)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的任何其他適用規定,並根據該等適用規定的條件的其他方式作出。

如果以下相關主體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條認購或購買單元的:

(a)      其唯一業務為持有投資的公司(並非《證券和期貨法》定義的合格投資者),且其全部股本由一個或多個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擁有;或


(b)      其唯一目的為持有投資的信託(受託人並非合格投資者),且信託的每個受益人均為身為合格投資者的個人,


則該公司的證券(定義見《證券和期貨法》第2(1)條)或受益人在該信託中的權利及權益(無論如何描述)不得在該公司或該信託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305條提出要約收購單位後六個月內轉讓,但以下情況除外:

(1)       向機構投資者或相關主體,或因《證券及期貨法》第275(1A)條或第305A(3)(c)(ii)條所述要約而向任何主體作出;


(2)       如沒有或將不會就轉讓支付對價的;


(3)       如該轉讓是因法律實施進行;


(4)       如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305A(5)條的規定進行;或


(5)       根據新加坡2005年《證券和期貨(投資要約)(集體投資計劃)條例》第36A條的規定進行。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該產品為結構性存款。與傳統存款不同,結構性存款具有投資成分,回報可能會有所不同。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閣下可能希望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如果閣下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閣下應該仔細考慮該產品是否適合閣下。

 如果本材料涉及雙貨幣投資,則適用本條款:

該產品是雙幣種投資。雙幣種投資產品(「DCI」)是一種衍生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雙幣種投資產品涉及一種貨幣期權,該期權賦予存款機構在到期時以基礎貨幣或替代貨幣償還本金的權利。該投資賺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代表該期權的溢價。

通過購買本雙幣種投資產品,閣下將賦予本產品發行人在未來某個日期以不同於閣下初始投資所用貨幣的替代貨幣向閣下償還的權利,無論閣下當時是否希望以這種貨幣償還。雙幣種投資產品會受到外匯波動的影響,這可能會影響閣下的投資回報。外匯管制也可能適用於閣下的投資所關聯的貨幣。與最初投資的基本金額相比,閣下的本金可能會遭受損失。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閣下可能希望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如果閣下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閣下應該仔細考慮該產品是否適合閣下。

中國香港

本文件並未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其內容亦未經香港任何監管機構審閱。因此:(i)股份/票據不得在香港以任何文件形式發售或出售,除非發售或出售對象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或在其他情況下,不會導致該文件成為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說明書」或不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界定的向公衆要約;以及(ii)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任何針對香港公衆或其內容可能被香港公衆查閱或閱讀的有關股份/票據的邀請、廣告或其他文件(除非獲得香港證券法律許可),但相關股份/票據僅出售予或擬出售予香港境外主體的或《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據此制定的《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的則除外。

本產品可能涉及衍生工具。除非閣下完全瞭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果閣下有任何疑問,閣下應該在閣下認為必要時諮詢獨立專業的財務、稅務和/或法律意見。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複雜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 投資者應謹慎對待複雜產品;
  • 投資者應注意,複雜產品的過往表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
  • 本行提供的所有複雜產品僅面向專業投資者(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不具備彌補虧損特點的衍生工具基金及上市衍生工具除外);和
  • 所有複雜產品均非本金受保護的產品。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基金和ETF,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就複雜產品而言,發行人所提供的發售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審核,投資者應審慎對待該發售,並注意該等發售文件尚未經證監會審核;
  • 對於被描述為已獲證監會認可的複雜產品,投資者應注意,該認可並不構成官方推薦,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該複雜產品的推薦或背書,亦不保證該複雜產品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期權及其變體、掉期及其變體、累計期權及其變體、反向累計期權及其變體、遠期),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投資者可能遭受超過投資金額的損失。 

如果本材料與彌補虧損類產品相關,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彌補虧損類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在閣下投資於任何彌補亏損類產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定義)前,請閱讀並確保閣下瞭解彌補亏損類產品的特點,該等產品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 產品有被減記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視情況而定);
  • 或有減記或轉換可能將在某些情況下發生(例如在無法存續或資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時),且產品可能將導致重大虧損;
  • 該產品屬高風險交易和複雜產品,因為產品可能需要承擔虧損的情況難以預測,事前評估虧損量也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 該產品僅針對專業投資者,一般不適合零售客戶;
  • 該產品的信用評級通常為次級。在發行人清算或破產的情況下,投資者只有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得償付後才有權得到償付,這可能導致投資金額出現重大虧損。

如果本材料涉及存款證明,則適用本條款: 

存款證明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結構性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這是一種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除非閣下完全瞭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果閣下對產品所涉風險有任何疑問,閣下可以向中介機構說明或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和債券,則適用本條款:

 分銷商聲明並同意,其沒有也不會向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任何主體提供該產品,除非該要約屬根據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 (「DFSA」) 市場規則的「豁免要約」。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沒有責任審核或核實與豁免要約有關的任何文件。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尚未批准資料備忘錄或採取措施驗證其中所載資料,因此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本文件所涉及的產品可能缺乏流動性和/或在轉售方面受到限制。所發售產品的潛在購買者應自行對產品進行盡職調查。

請確保閣下理解相關發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備忘錄或發售通函)的內容以及本文件中所載的條款。如果閣下不理解相關發售文件的內容和本文件所載的條款,則閣下在決定是否投資之前,應在閣下認為必要時諮詢授權財務顧問。

 如果本材料涉及基金,則適用本條款: 

本基金不受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任何形式的監管或批准。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不負責審查或核實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招股說明書或其他文件。因此,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並未批准招股說明書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亦無採取任何措施驗證招股說明書中列出的資料,並且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與本基金相關的單位可能缺乏流動性和/或在轉售方面受到限制。潛在購買者應自行對單位進行盡職調查。如果閣下不理解本文件的內容,閣下應諮詢授權財務顧問。請注意,此發售僅面向專業客戶,並不針對零售客戶。

貴方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在以下地址查驗上述資料:
新加坡銀行
地址:Office 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IFC, Dubai
U.A.E

研究出版物免責聲明和披露事項

本材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號碼:197700866R)(「本行」)編制並由本行在新加坡分發。

本材料不提供單獨定制的投資建議。本材料為一般傳閱而準備並旨在用於此目的。本材料的內容未考慮任何特定人士的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或特定需求。閣下應獨立評估本材料的內容,並考慮本材料中討論的任何產品的適用性,同時考慮閣下自己的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殊需求。如果對本材料的內容或本材料中討論的任何產品的適用性有疑問,在承諾購買任何產品之前,閣下應向自己的財務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尋求獨立的財務意見,同時考慮閣下的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殊需求。

本材料本身並非也不應被解釋為交易任何產品或建立任何法律關係的要約或招攬。如果閣下有興趣購買或銷售本材料中討論的任何產品,閣下應該直接聯繫閣下自己的持牌代表。

若本材料的分發、公布或使用會違反適用法律或會使本行或其聯屬公司、相關主體、關聯人士及或聯屬機構(合稱「聯屬機構」)須遵守新加坡、中國香港或本行全權決定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許可、註冊或其他要求,則本材料並不旨在向該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主體分發、公布或使用。

本行及其聯屬機構可能發布其他報告、分析或其他文件,表達與本材料內容不同的觀點,並可能提供與本材料觀點相反的其他建議或做出與本材料觀點相反的投資決策,所有報告、分析和文件中表達的所有觀點均可隨時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本行及其聯屬機構保留隨時(包括在發表之前)根據本材料內容採取行動或使用本材料內容的權利。

本材料的作者可能已與本行內部或外部的其他人士討論過本材料中包含的資料或觀點,並且作者或其他本行僱員可能已經根據該等資料或觀點採取行動(包括向本行其他客戶傳達該等資料或觀點)。

本行、本行僱員(包括作者在編制本材料時可能曾諮詢的人士)及本行管理的全權委託賬戶可能持有多頭或空頭持倉(包括可能與本材料中的觀點不同或相反的持倉,或可能在本材料中討論的任何產品(包括其衍生工具)持有權益),可能已按不再適用的價格及市況購入有關持倉,可能不時買賣有關產品,以及可能與閣下的權益不同或對閣下的權益有所不利。

分析師聲明

編寫本材料的分析師證明,本材料中包含的意見準確且唯一地反映了該分析師對公司證券的看法,並且其已採取合理措施以保持本材料中意見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編寫本材料的分析師及其關聯人並無在該公司擁有金融權益。金融權益指證券、認股權證和/或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資。分析師根據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的整體收入收取報酬,其報酬的任何部分過去、現在或將來都不會直接或間接與本材料中包含的具體建議或觀點有關。分析師的匯報線區別並獨立於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的業務招攬或營銷部門。

分析師及其關聯人確認,他們不擔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也未就本材料向分析師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報酬或其他利益。

「關聯人」的定義是(i)分析師的配偶、父母或繼父母,或任何未成年子女(親生或領養)或未成年繼子女,或任何兄弟姐妹或繼兄弟姐妹;(ii)分析師、其配偶、父母或繼父母、未成年子女(親生或領養)或未成年繼子女、兄弟姐妹或繼兄弟姐妹作為受益人或全權對象的信託的受託人;(iii)習慣於或有義務按照分析師的指引或指示行事的其他人。

利益衝突聲明 

本行是新加坡一家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監管的持牌銀行。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是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同時也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註冊機構,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本行、其僱員及其新加坡辦事處/中國香港辦事處管理的全權委託賬戶可能持有本文件提及的任何投資產品(包括其衍生工具)的多頭或空頭持倉,或在其他方面擁有權益,並可能不時處置任何該等投資產品。本行構成華僑銀行集團(為此目的,指華僑銀行有限公司(「華僑銀行」)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及聯屬公司)的一部分。華僑銀行集團、其相應的董事和/或僱員(統稱「相關主體」)可能在本材料提及的投資產品或發行人中擁有權益。該等權益包括實現該等投資產品的交易,以及為該等發行人提供經紀、投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華僑銀行集團及其相關主體也可能與該等投資產品的提供商有關聯,並從中收取費用。由於華僑銀行的「中國墻」安排,華僑銀行、本行、華僑銀行投資研究私人有限公司、華僑銀行證券私人有限公司或華僑銀行集團的其他成員與本報告中提及的任何個人或實體之間可能存在本行及其分析師並不知情的利益衝突。

本行遵守一項集團政策(不時修訂和更新),規定華僑銀行集團各實體如何管理或消除可能影響華僑銀行集團任何研究分析師發布的研究報告公正性的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

如本材料與要約有關,則可能僅提供予:(i)中國香港合資格私人銀行客戶及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ii)新加坡合格投資者(定義見經修訂或修改的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以及(iii)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專業客戶(定義見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任何其他主體不得對本材料的內容採取行動。 

其他披露

新加坡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該產品為結構性存款。結構性存款不受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承保。與傳統存款不同,結構性存款具有投資成分,回報可能會有所不同。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閣下可能希望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如果閣下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獨立意見,閣下應該仔細考慮該產品是否適合閣下。 

如果本材料涉及雙貨幣投資,則適用本條款:

該產品是雙幣種投資。雙幣種投資產品(「DCI」)是一種衍生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雙幣種投資產品涉及一種貨幣期權,該期權賦予存款機構在到期時以基礎貨幣或替代貨幣償還本金的權利。該投資賺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代表該期權的溢價。

通過購買本雙幣種投資產品,閣下將賦予本產品發行人在未來某個日期以不同於閣下初始投資所用貨幣的替代貨幣向閣下償還的權利,無論閣下當時是否希望以這種貨幣償還。雙幣種投資產品會受到外匯波動的影響,這可能會影響閣下的投資回報。外匯管制也可能適用於閣下的投資所關聯的貨幣。與最初投資的基本金額相比,閣下的本金可能會遭受損失。在承諾購買本產品之前,閣下可能希望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如果閣下選擇不尋求財務顧問的意見,閣下應該仔細考慮該產品是否適合閣下。 

中國香港

本文件並未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其內容亦未經香港任何監管機構審閱。因此:(i)股份/票據不得在香港以任何文件形式發售或出售,除非發售或出售對象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或在其他情況下,不會導致該文件成為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所界定的「招股說明書」或不構成《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界定的向公衆要約;以及(ii)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任何針對香港公衆或其內容可能被香港公衆查閱或閱讀的有關股份/票據的邀請、廣告或其他文件(除非獲得香港證券法律許可),但相關股份/票據僅出售予或擬出售予香港境外主體的或《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據此制定的《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的則除外。

本產品可能涉及衍生工具。除非閣下完全瞭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果閣下有任何疑問,閣下應該在閣下認為必要時諮詢獨立專業的財務、稅務和/或法律意見。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複雜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 投資者應謹慎對待複雜產品;
  • 投資者應注意,複雜產品的過往表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
  • 本行提供的所有複雜產品僅面向專業投資者(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不具備彌補虧損特點的衍生工具基金及上市衍生工具除外);和
  • 所有複雜產品均非本金受保護的產品。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基金和ETF,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就複雜產品而言,發行人所提供的發售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審核,投資者應審慎對待該發售,並注意該等發售文件尚未經證監會審核;
  • 對於被描述為已獲證監會認可的複雜產品,投資者應注意,該認可並不構成官方推薦,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該複雜產品的推薦或背書,亦不保證該複雜產品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 

如果本材料涉及複雜產品(期權及其變體、掉期及其變體、累計期權及其變體、反向累計期權及其變體、遠期),則額外適用本條款: 

  • 投資者可能遭受超過投資金額的損失。

如果本材料與彌補虧損類產品相關,則適用本條款:

有關彌補虧損類產品的警告聲明和資料

(適用於由中國香港客戶經理管理的賬戶)

在閣下投資於任何彌補虧損類產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定義)前,請閱讀並確保閣下瞭解彌補虧損類產品的特點,該等產品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 產品有被減記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視情況而定);
  • 或有減記或轉換可能將在某些情況下發生(例如在無法存續或資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時),且產品可能將導致重大虧損;
  • 該產品屬高風險交易和複雜產品,因為產品可能需要承擔虧損的情況難以預測,事前評估虧損量也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 該產品僅針對專業投資者,一般不適合零售客戶;
  • 該產品的信用評級通常為次級。在發行人清算或破產的情況下,投資者只有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得償付後才有權得到償付,這可能導致投資金額出現重大虧損。 

如果本材料涉及存款證明,則適用本條款:

存款證明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存款,則適用本條款:

結構性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則適用本條款:

這是一種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除非閣下完全瞭解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否則切勿投資。如果閣下對產品所涉風險有任何疑問,閣下可以向中介機構說明或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

 如果本材料涉及結構性產品和債券,則適用本條款:

 分銷商聲明並同意,其沒有也不會向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任何主體提供該產品,除非該要約屬根據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 (「DFSA」) 市場規則的「豁免要約」。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沒有責任審核或核實與豁免要約有關的任何文件。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尚未批准資料備忘錄或採取措施驗證其中所載資料,因此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本文件所涉及的產品可能缺乏流動性和/或在轉售方面受到限制。所發售產品的潛在購買者應自行對產品進行盡職調查。

請確保閣下理解相關發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備忘錄或發售通函)的內容以及本文件中所載的條款。如果閣下不理解相關發售文件的內容和本文件所載的條款,則閣下在決定是否投資之前,應在閣下認為必要時諮詢授權財務顧問。 

如果本材料涉及基金,則適用本條款:

 本基金不受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任何形式的監管或批准。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不負責審查或核實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招股說明書或其他文件。因此,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並未批准招股說明書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亦無採取任何措施驗證招股說明書中列出的資料,並且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與本基金相關的單位可能缺乏流動性和/或在轉售方面受到限制。潛在購買者應自行對單位進行盡職調查。如果閣下不理解本文件的內容,閣下應諮詢授權財務顧問。請注意,此發售僅面向專業客戶,並不針對零售客戶。

貴方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在以下地址查驗上述資料:
新加坡銀行
地址:Office 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IFC, Dubai
U.A.E

 

跨境免責聲明和披露

澳大利亞: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i)就其根據澳大利亞證券及投資事務監察委員會(ASIC)類別指令CO 03/1102(在《ASIC公司(廢止和過渡性)第2016/396號文件下繼續有效)向作為批發客戶的澳大利亞主體提供的所有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按照《2001年公司法》(聯邦法案)豁免遵守須持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AFS)許可證的規定,以及(ii)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據與澳大利亞法律不同的新加坡法律監管。

文萊:本文件未送交且未獲得文萊達魯薩蘭國2013年《證券市場法令》和2006年《銀行法令》下指定的文萊達魯薩蘭國中央銀行的許可或批准;也未在公司註冊處、國際商業公司註冊處或文萊達魯薩蘭國財政部登記。本文件中提及的產品未經文萊達魯薩蘭國中央銀行或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文萊達魯薩蘭國任何法律的登記、許可或批准。產品的任何發售、承諾、銷售和分配均應在文萊達魯薩蘭國境外進行。

開曼群島:本文件所載資料僅提供予收件人。本文件中發售的某些產品尚未且不會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登記。本文件中發售或出售的任何產品均不構成開曼群島適用法律法規下的證券公開發售或分銷。本文件無意在開曼群島或向開曼群島傳閱或分發,但以下情況除外:a)向開曼群島適用法律法規允許傳閱或分發本文件或豁免有關要求的開曼群島境內的主體傳閱或分發,或b)通過獲開曼群島相關監管機構正式許可或授權的人士在開曼群島境內分發本文件,且僅在其許可或授權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本文件僅供參考和提供一般資料之用,對任何特定投資者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針對性,本文中的資料不構成財務意見,也不旨在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或誘導任何人購買、出售、認購或承銷任何特定證券或參與任何特定的交易策略。收件人不得分發本文件中的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是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同時也是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註冊機構,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管。

本文件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本行」)僅為提供資料之目的而編制,僅供指定收件人內部或個人使用,並不擬提供予收件人以外的人士。本文件未經香港任何監管機構審閱。本文件本身並非買賣任何投資產品或建立任何法律關係的要約或招攬,其本身也不構成對任何投資產品的意見或建議。其並未考慮任何特定人士的具體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特定需求。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本文件不得全部或部分發表、傳閱、複製或分發給任何其他人。  若本文件的分發、公布或使用會違反適用法律或會使本行或其聯屬公司、相關主體、關聯人士及/或聯屬機構(合稱「聯屬機構」)須遵守新加坡、中國香港或本行全權決定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註冊、許可或其他要求,則本文件並不旨在向該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人分發、公布或使用。

印尼
證券公開發售
根據本文件發售的投資產品並未根據印尼《資本市場法》及其實施條例登記,也無意構成印尼《資本市場法》及其實施條例下的證券公開發售。因此,本投資產品不得以構成印尼《資本市場法》及其實施條例下的證券公開發售的任何方式,在印尼境內或向印尼公民(無論其居住或處於何處)、實體或居民直接或間接發售或銷售。

債務證券發售
根據印尼《資本市場法》和印尼《金融服務管理局條例》第30/POJK.04/2019號,本文件中的投資產品不得以印尼語或向任何印尼公民(無論其居住或處於何處)、實體或居民分發。本文件中的投資產品尚未且不會向印尼金融服務管理局註冊或備案。

日本:如果分發或使用本通訊將違反日本法律或法規,本通訊及其所載資料並非針對、也無意分發給日本境內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或供其使用。

馬來西亞: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並未持有在馬來西亞從事受監管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馬來西亞2007年《資本市場和服務法》項下的受監管業務)所需的任何許可、註冊或批准,也未表示在馬來西亞從事或有意從事任何該等業務。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向馬來西亞居民提供的任何服務僅在馬來西亞境外在離岸基礎上提供,或是對馬來西亞居民進行「反向查詢」的結果,或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受聘在馬來西亞境外提供該等服務。作為在馬來西亞境外提供該等服務的一部分,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可能會不時向相關居民提供提及資本市場產品的文件和資料(例如,與在馬來西亞境外提供基金管理或投資諮詢服務相關的文件和資料)。該等文件或資料中的任何內容概無意被解釋為或構成提供該等資本市場產品,或認購或購買該等資本市場產品的要約或邀請。

緬甸:本文件及其所載資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提供,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並未持有在緬甸從事《金融機構法》(第20/2016號法律)項下受監管活動所需的許可或註冊,也無意在緬甸從事任何受監管活動。

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產品和服務僅在離岸基礎上提供。與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商談或訂立合約前,閣下應確保閣下已經並將繼續全面遵守緬甸的所有適用法律。

阿曼:本文件不構成《阿曼商業公司法》(第18/2019號皇家法令)、《阿曼銀行法》(第114/2000號皇家法令)或《阿曼資本市場法》(第80/1998號皇家法令)和《資本市場法實施條例》(第1/2009號部長決定)所規定的在阿曼蘇丹國對投資、證券或金融服務的公開要約,也不構成在阿曼蘇丹國對非阿曼投資產品、證券或金融服務及產品的出售要約或購買要約的招攬。本文件為嚴格保密文件。本文件僅提供給有限數量的資深投資者,以供其決定是否在阿曼蘇丹國境外根據本文件規定的條款和限制,對本文件中提及的金融產品進行投資,本文件不得複製或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供給原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此外,本文件無意促使在阿曼蘇丹國境內或根據阿曼蘇丹國法律簽訂任何合同。阿曼金融服務管理局和阿曼中央銀行對本文件所載聲明和資料的準確性或本文件中提及的金融產品的表現概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對任何主體因依賴本文件所載聲明或資料而造成的損害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沙特阿拉伯:本行並未從沙特阿拉伯貨幣局或沙特阿拉伯王國任何其他政府機構獲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國境內開展銀行業務所需的授權或許可,本行從未表示也並未在沙特阿拉伯王國境內從事銀行業務。

韓國:本文件不構成買賣本文件提及的金融產品的要約、招攬或投資廣告。 

菲律賓:本文件所含資料無意構成菲律賓《證券條例守則》項下的證券公開發售。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在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註冊有一家分行,該分行受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監管。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不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除迪拜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地區的持牌金融機構,其不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除迪拜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地區從事銀行或金融活動,也不持有從事該等活動的許可。本材料僅供參考和提供一般資料之用,並非針對任何特定投資者、投資者類型、策略、投資需求或其他金融狀況而編制。因此,本文件的資料不是金融意見或金融推介,也無意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本文件不應被解釋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買賣任何金融工具或參與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要約或要約招攬。本材料僅意在供符合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定義的被劃分為「被視為專業客戶」標準的主體使用,任何其他主體不得查閱、接收、獲取或依賴本文件作出任何行動。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本文件所載資料僅提供予收件人。本文件中發售的某些產品尚未且不會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中央銀行或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登記。本文件中發售或出售的任何產品均不構成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適用法律法規下的證券公開發售或分銷。本文件無意在阿聯酋境內或向阿聯酋傳閱或分發,但以下情況除外:a)向阿聯酋適用法律法規允許傳閱或分發本文件或豁免有關要求的阿聯酋境內的主體傳閱或分發,或b)通過獲阿聯酋相關監管機構正式許可或授權的主體在阿聯酋境內分發本文件,且僅在其許可或授權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本文件僅供參考和提供一般資料之用,對任何特定投資者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針對性,本文中的資料不構成財務意見,不旨在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定,也不是對收件人買賣或持有任何特定投資或參與任何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議。收件人不得分發本文件中的資料。 

盧森堡:本行並未從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CSSF」)或歐洲經濟區(「EEA」)其他監管機構獲得在盧森堡或歐洲經濟區開展銀行業務所需的授權或許可,本行從未表示也並未在盧森堡或歐洲經濟區內從事銀行業務。在歐洲經濟區內,金融服務由本行的子公司BOS Wealth Management Europe S.A.(「BOSWME」)開展,BOSWME是獲CSSF授權的一家投資公司。 

僅當材料明確提及其符合2014年5月15日關於金融工具市場的第2014/65/EU號指令(MiFID II)或相關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相關實施條例(視乎材料中提及的金融工具,包括其他適用法律)關於營銷材料的規定時,該材料方可提供給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內的主體(僅限於如上所述的專業客戶)。 

就2014年4月16日關於市場濫用的第596/2014號(歐盟)條例而言,本材料不構成「投資建議」或「推薦或建議投資策略的資料」。  本材料中提及的特定稅收待遇取決於每個客戶的具體情況,且未來可能發生變化。 

本材料的唯一目的是提供一般資料。  發送本材料中的資料並不構成認購或購買金融工具的要約或邀請,也不構成購買金融工具的建議或訂立協議的要約或要約承諾。  本材料中的資料以及發送的與本材料相關的所有其他資料或文件,不構成任何合同義務或其他義務的基礎,亦不得取代收件人向(法律、財務或稅務)顧問進行諮詢。 

除非本文件另有明確相反規定,否則本材料中提供的資料無意構成盧森堡或其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法律規定的披露文件、業績資料或公告。

英國:在英國,本文件僅提供給根據英國適用法律法規可合法獲得本文件的個人或實體(以下稱為「相關主体」)。因此,本文件僅向相關主体發送。  非相關主体不得根據本文件或其任何內容採取行動或依賴本文件或其任何內容。本文件所涉及的任何投資或投資活動僅面向相關主体提供,並且僅與該等相關主体開展。收到本文件的相關主体不得向任何非相關主体全部或部分分發、發表、複製或披露本文件。  

美國:本產品不得在美國境內或向美國主體出售或發售。 

在香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行。

如果本材料由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分發,則適用以下條款:

新加坡銀行(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地址位於:30-34, Level 28, Central Park Tower,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PO Box 4296, Dubai – UAE。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酋長國的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註冊的分行。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是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許可的持牌金融機構。本材料僅供參考和提供一般資料之用,並非針對任何特定投資者、投資者類型、策略、投資需求或其他金融狀況而編制。因此,本文件中的資料不構成財務意見,不旨在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定,也不是對收件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買賣或持有特定投資或參與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議,在未事先獲得專業投資意見的情況下,收件人不應依賴或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採取行動。本材料僅意在供符合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定義的被劃分為「被視為專業客戶」標準的主體使用,不得提供或披露給原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主體,也不得複製或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阿聯酋境內: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是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酋長國的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註冊的分行。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是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許可的持牌金融機構。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分行)不是阿聯酋中央銀行或證券和商品管理局許可的持牌金融機構,也不在迪拜國際金融中心以外的阿聯酋營業地點提供銀行或金融服務。本材料僅供參考和提供一般資料之用,並非針對任何特定投資者、投資者類型、策略、投資需求或其他金融狀況而編制。因此,本文件中的資料不構成財務建議,不旨在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定,也不是對收件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買賣或持有特定投資或參與特定交易策略的建議,在未事先獲得專業投資建議的情況下,收件人不應依賴或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採取行動。本材料僅意在供符合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規則及阿聯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規則手冊分別定義的被劃分為「專業客戶」和「專業投資者」標準的主體使用,不得提供或披露給原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主體,也不得複製或用於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