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件針對合格投資者服務。
新加坡銀行應遵守經營所在地的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對特定金融工具履行最佳執行義務。
本行依循高度透明的服務宗旨,並與所有客戶及投資者坦誠相待,致力披露所有相關信息,助您了解本行的優勢及企業管治水平。本行保持透明的管治架構,以保障所有持份者的權益。
本行秉承母公司華僑銀行的企業文化,致力以公平交易為業務基礎,與客戶建立長期業務關係。交易過程中:
公平交易已融會於本行及母公司的「業務宗旨與價值」之中,其「誠信價值」更深植本行管治理念內。這些「價值」(包括「客戶」、「員工」、「團隊合作」、「審慎風險管理」及「效能」)爲我們的業務原則,持之不斷地融入我們的企業文化,不僅作為決策和行為取向之指引,更用以激勵員工全力以赴,精益求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加坡銀行的普通股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分別高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規定的6.5%、8%和10%最低水平。
本行製定政策及監控措施,以保護交易對手的機密資訊。請注意,本行作為受監管實體,有責任遵守監管規定及其他監督管理業務運作的義務。本行有義務在必要時遵守一般和特定監管以及其他要求共享資訊。出於交易對手風險管理等各種目的,本行會對已執行交易進行個別及匯總分析。
《現代奴役法案》相關資訊
受保存款清單
根據2011年《存款保險和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法案》,符合存款保險保障的存款戶口:
根據法律規定,非銀行儲戶所持的新加坡元存款由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承保,每位計劃成員的每位儲戶最高可獲得10萬新加坡元的保障。外幣存款、雙幣投資、結構性存款及其他投資產品均不受保。請參閱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消費者指南,獲取更多資訊。
為提升客戶保障及支付的效率,銀行業界就目前的物業交易支付安排為客戶提供多一種選擇。新增的支付安排獲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 適用於香港住宅物業的轉按交易(包括住宅大廈內的獨立車位或住宅連車位)。
《新加坡銀行歐洲財富管理公司最佳執行政策》詳細闡述公司為客戶爭取最佳結果所埰取的合理步驟,包括全面考量價格、成本、速度、執行和結算的可能性、交易規模、交易性質和落盤相關的各種因素。
此外,公司遵循《五大交易所及質素報告》,該報告旨在向客戶說明公司是否以及如何為其達成最佳執行成果。根據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 (ESMA) 於2024年2月13日所公佈的聲明 (ESMA35-335435667-5871) , 就“2023年2月8日起RTS 27報告義務的監管行動降低優先級別" ,投資公司暫無義務按照MiFID II/MiFIR 第27 (6)條每年報告並發佈交易場所和交易執行質素資訊(即《五大交易所及質素報告》),等待歐洲議會通過MiFID II/MiFiR修訂一級文本的實施。
新加坡銀行歐洲財富管理公司依循《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發佈環境、社會和管治 (ESG) 披露事項。
新加坡銀行歐洲財富管理公司製定最佳實踐辦法以解決利益衝突,包括潛在及可預見的衝突。公司内部已於2019年實施《利益衝突政策》,每年經由董事會批准並審核。
公司明確解應對益衝突的措施如下:
報告利益衝突,請發送郵件至coi@boswm.com。
公司鼓勵僱員(包括求職人士和前僱員)、客戶和公司業務往來各方(例如供應商),當發現新加坡銀行歐洲財富管理公司或公司内部僱員的不道德、違法或違反公司核心價值觀和原則的行爲時勇於舉報,我們將保護舉報者的私隱和安全。
公司内部於2023年起實施舉報政策,此政策已經董事會批准並將每年審核。
該政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的不當行為:
如有任何疑問,請發送電郵至whistleblowing@boswm.com。
此外,作爲盧森堡金融行業專業人士和產品的監管機構 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CSSF網站上載有專門的舉報流程並附舉報工具。
新加坡銀行歐洲財富管理公司以客戶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致力於及時、徹底地調查和處理任何疑慮、申訴或不滿。
閣下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投訴:
以便本閣下的投訴得到調查,請提供以下資料:簡短描述投訴主題、目前情況、聯絡方式,以及任何支持文件。
本公司將及時處理閣下的投訴:在收到投訴后10個工作天内,公司將向閣下發送書面回執。
如果此期限内無法完成調查,本公司將告知閣下延遲原因和可能的投訴處理完成日期。
倘若閣下在設定的期限內未收到滿意的回覆或未收到任何回覆,閣下可向CSSF申請庭外解決申訴。閣下可在CSSF網站找到所有相關資料以及須填寫的表格:https://reclamations.apps.cssf.lu
根據1993年4月5日《盧森堡法例》有關金融行業的規定,新加坡銀行歐洲財富管理公司在公司專業活動或授權業務範圍内對客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外判披露事項
以下文件詳述了新加坡銀行歐洲財富管理公司在外判時披露客戶資料須遵守的專業活動保密義務(例如相關服務和服務相關披露資料類型,以及服務商所在國家/地區)。